3. 除非董事會另行釐定,委員會成員最低人數應為三名。倘一名成員辭職,不再擔任董事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從而導致成員人數減至低於最低人數要求,則董事會須於發生該事情三個月內委任可足以填補最低人數要求的新成員。
5. 董事會或委員會應不時委任委員會的任何特定成員或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任何高級職員或僱員為委員會秘書。倘委員會秘書缺席有關會議,到会會議的餘下成員應於彼等當中推選一名成員,或委任其他人士擔任該次會議秘書。
17. 委員會秘書須確保,載有足夠詳情的完好記錄會保存在用於記錄委員會一切會議的議程、會議到会情況、處理的一切事務、通過的決議案及作出的指令的會議記錄冊中。若有任何董事發出合理告诉,應公開該等委員會會議記錄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時段查閱。若有關會議記錄是由該會議的主席或委員會後續會議的主席簽署,即為當中所述事實的最終憑證而毋須任何其他證明。
19. 委員會的權力應括載列於香聯合交易一切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1中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則(如有)(經不時修訂)之有關守則條文內的權力。
25. 委員會將就其調查結果、決定及╱或建議直接向董事會報告,除非法令或監管規定约束其如此行事(如因監管規定而约束发表)。委員會主席須在委員會會議後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決定及╱或建議。委員會秘書亦須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委員會會議記錄、報告及╱或書面決議案(如有)。